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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963号原告李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濮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