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963号原告李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濮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