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字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郭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郭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1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被执行人郭秀林。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