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董义富与蒋启诚、董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富,蒋启诚,董金美,蒋启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416号原告董义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炳常,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启诚,男,汉族。被告董金美,男,汉族。被告蒋启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义富诉被告蒋启诚、董金美、蒋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义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