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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董义富与蒋启诚、董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富,蒋启诚,董金美,蒋启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416号原告董义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炳常,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启诚,男,汉族。被告董金美,男,汉族。被告蒋启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义富诉被告蒋启诚、董金美、蒋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义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