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兆坤与王云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坤,王云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850号之一原告刘兆坤,居民。被告王云宝,居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坤与被告王云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18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王云宝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2016年4月29日,被告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云宝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