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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江尚发、江尚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江尚发,江尚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责人肖学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尚发,居民。被执行人江尚炎,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华容支行)与江尚发、江尚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尚发、江尚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2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两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海云审 判 员  张毅芳助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