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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新平诉郑树诚、袁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新平,郑树诚,袁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1086号原告江新平,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郑树诚,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袁家清,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江新平与被告郑树诚、袁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新平、被告袁家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树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江新平诉称,郑树诚于2014年7月25日以进货为由向江新平借款1000000元,承诺于2015年8月25日前归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经多次催讨,郑树诚至今未还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郑树诚与袁家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江新平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郑树诚、袁家清归还借款1000000元;2、诉讼费由郑树诚、袁家清承担。被告郑树诚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袁家清辩称,因江新平与郑树诚系同学关系,故与其相识。但袁家清对诉争借款毫不知情,郑树诚也从未向其告知诉争借款相关情况。其与郑树诚虽系夫妻,但郑树诚仅交纳少量的生活费,袁家清没有享受诉争借款,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郑树诚与袁家清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5日,江新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郑树诚支付1000000元。随后,郑树诚向江新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江新平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正,大写壹佰万元正,借款人郑树诚,2014.7.25”。借款后,郑树诚至今未归还,江新平遂于2016年2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袁家清陈述郑树诚与袁家清共同生活期间,郑树诚向其支付过少量生活费用。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江新平提交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交易凭证,被告袁家清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江新平、袁家清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新平主张其与郑树诚形成了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确认江新平与郑树诚形成了借贷关系。诉争借款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江新平可以催告郑树诚在��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江新平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其催告行为,故江新平要求郑树诚返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争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袁家清辩称诉争借款系郑树诚个人借款,但除了袁家清的自身陈述外,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袁家清亦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郑树诚断续向其支付过生活费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借款系郑树诚的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袁家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袁家清的上述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诉争借款发生在郑树诚与袁家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诉争借款应系郑树诚与袁家清的夫妻共同债务,江新平要求袁家清共同返还诉争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树诚、袁家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新平返还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郑树诚、袁家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