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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金景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70号罪犯金景宝,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友谊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08年6月27日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友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景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累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4日、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金景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景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