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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蕾、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蕾,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蕾,女,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88号金砖国际大厦八楼。经营者:李洋。申请执行人张蕾与被执行人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天劳人仲调字第140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蕾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报请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李洋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21722.5元,其中包括本金21500元,执行费222.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山区中山路荷宴遇主题餐厅、李洋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丁 悦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志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