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与梁晶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梁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吴孟和,主任。被执行人梁晶,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梁晶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兴安公证处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乌兴证经字第223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梁晶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梁晶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未受偿金额为28547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