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单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3010号原告:单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