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毛洪明与攀枝花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洪明,攀枝花力马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81号原告:毛洪明,男,彝族,1970年9月出生,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东路天骏汽车城二期24号。。法定代表人:伍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洪明诉被告攀枝花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洪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毛洪明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