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3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x与伊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伊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193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x,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伊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