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福来与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来,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第2140号原告杨福来,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嵇惠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来与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杨福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一份保险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并且杨福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已投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