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魏忠林申请执行李香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林,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75-1号申请执行人:魏忠林。被执行人:李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魏忠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