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江堰市三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三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011号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友琼,系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三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安路商住楼二单元二楼一号。法定代表人钟兴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市三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29元减半收取26964.5元,由原告攀枝花环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