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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帅年与李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年,李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370号原告张帅年。被告李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诉称,2015年7月22日,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2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询鲁B号车辆车主非被告李钢,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帅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綦荣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