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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02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加胜、张开平,系员工。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横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方呈君,系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6日的利息55876.05元、罚息783956.25元、复息63832.3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50万计算基数)、复息(以利息55876.05元为计算基数);2.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业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申请贷款550万元。同月10日,原告与夏菊英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夏菊英以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后马西路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后马路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编号:温国用(2003)第G01713号】为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系列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79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7月16日止。次日,原告与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直至借款到期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息;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原告当日就将款项550万元出借给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上载明:借款年利率为6.3%;到期日为2014年9月10日。嗣后,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台温商特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分别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裁定作出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但上述抵押物至今无法处置,原告的债权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未得到清偿。截止2016年3月6日,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息)903664.6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903664.63元,并分别按年利率9.45%支付自2016年3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50万元为计算基数)、复息(以利息55876.05元为计算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26元,由被告温岭市奥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662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应 巧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王琴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