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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诚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华诚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海山路16号海运大厦第二层北侧东面,组织机构代码61202599-7。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诚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15号2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30382-X。法定代表人张智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5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华诚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24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