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娜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徐娜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2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增8号3层。法定代表人孙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娜,无职业。上诉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汇园××××号房屋系原告所有,2011年8月2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7.09平方米,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主要是东卧室窗户、西卧室跨阳台窗户及南侧客厅窗户。东侧卧室窗户及南侧客厅窗户处于被告可能影响范围。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11年在原告居住小区周边,即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处开始建设“慧宁嘉园”小区项目,该项目共建4栋楼,其中2号楼和4号楼为35层,1号楼为21层(另有附属底商3层),3号楼为14层,现该项工程已经封顶。另查,原告房屋所在的汇园里小区与被告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系相邻的两个住宅小区,其中被告所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位于原告房屋的东侧和南侧。此外,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被告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北区“慧宁嘉园”项目所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原告居住的房屋处于被告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慧宁嘉园”项目,系被告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且被告亦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原审法院不予置疑。被告在原告所有房屋的南侧和东侧所建的高层住宅楼层较高,通过现场勘验以及被告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确对原告南侧客厅及东侧卧室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虽被告称原告房屋存在自遮挡问题,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倘若存在自遮挡亦为原告小区建成时一直存在的事实,被告高层建筑的建设更会加剧原告采光、日照、通风权利的损害,被告并不能以此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故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原告所购房屋位于二层,向东、向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东卧室窗户一处、南侧客厅窗户一处,故其补偿费金额以16100元为宜(其中南侧客厅窗户补偿10800元、东侧卧室窗户偿530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娜补偿费人民币16100元;二、驳回原告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娜承担30元,由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承担120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慧宁嘉园项目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日照、采光等相邻权明显证据不足,其认定结论依法根本不能成立。2.现场勘察图与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采光日照侵权无关联性。3.被上诉人所居住的小区楼间距严重不足、自遮挡严重,是造成被上诉人房屋无日照的根本原因。4.上诉人所建慧宁嘉园项目对被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日照和采光没有任何影响。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徐娜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所建慧宁嘉园项目确实遮挡了被上诉人房屋日照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应由上诉人予以赔偿,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所建慧宁嘉园项目高层住宅是否对被上诉人所住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住房屋的东侧及南侧所建的慧宁嘉园项目高层住宅楼层较高,原审法院通过现场勘察以及依据上诉人委托天津市星际空间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的日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认定该高层住宅对被上诉人所居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一定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其所建的慧宁嘉园项目高层住宅对被上诉人所住房屋采光、日照并无影响,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上诉人所住房屋位于楼层二层,原审法院据此酌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给付补偿费16100元,亦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由上诉人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庆松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