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占波诉李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占波,李庆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8号原告:黄占波,男,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东,男,原告黄占波诉被告李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2016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占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李庆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黄占波诉称:2015年5月27日黄占波与李庆东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黄占波将自有的车牌号为J3Q0**号别克凯越牌越野车转让给李庆东。双方约定购车款45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李庆东将车取走后直接转给别人顶账,而购车款迟迟不肯支付给黄占波,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黄占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李庆东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黄占波与李庆东签订富轩二手车买卖协议书,黄占波将吉J3Q0**号别克凯越轿车以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庆东,双方约定此款于8月20前给付。李庆东于2015年5月27日将车开走。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若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车款的20%的违约金。李庆东至今未给付购车款45000元。黄占波以李庆东车拿到手后又将车卖给别人的行为是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富轩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富轩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微信截图。本院认为:黄占波与李庆东签订富轩二手车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5年5月27日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当日李庆东将购买的车辆开走,同时该二手车买卖协议书未约定车款未付清所有权保留事项,黄占波准许李庆东将车开走李庆东即取得购买车辆的所有权,李庆东作为车辆所有人可以对购买的车辆进行转卖。黄占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庆东以欺诈的手段,使黄占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富轩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且黄占波自认李庆东将购买的车辆已经转卖给他人,故黄占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富轩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黄占波未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故黄占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占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