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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744号原告白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