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744号原告白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