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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缪春恋与叶锦、李换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春恋,叶锦,李换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894号原告:缪春恋,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叶锦,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被告:李换欣,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原告缪春恋诉被告叶锦、李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庭审查明事实,该案案由应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依法进行变更。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2000元整;2、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雪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春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锦、李换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缪春恋与被告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将汽车出租给被告方使用,后因被告方一直未支付租车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叶锦、李换欣于2014年12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缪春恋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协商于2015年1月5日前归还。欠款人:叶锦共有人:李换欣2014.12.6”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原告自认被告方已归还4000元,剩余款项8000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两被告欠款事实清楚,有两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两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锦、李换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春恋欠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缪春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春恋负担10元,由被告叶锦、李换欣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