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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催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张连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民催字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5年5月26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倩黎审判员 张成河审判员 王元山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