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保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滕禄举与卢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禄举,卢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139号之一原告:滕禄举,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卢贞,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禄举与被告卢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禄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滕禄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滕禄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贞在(2016)冀0983民初975号民事案件中的应收案件款8069元,冻结期限两年;查封担保人张洪旗提供的保全担保物(冀J×××××起亚牌轿车),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