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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丁六生与刘强宝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六生,刘强宝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71号原告丁六生,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平都镇。被告刘强宝,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严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六生与被告被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泰山分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六生负担。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