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58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仡佬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付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