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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58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仡佬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付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