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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勤梅与山西泰鑫晶宇工贸有限公司、亓忠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勤梅,山西泰鑫晶宇工贸有限公司,亓忠亮,柴慧芳,白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赵勤梅,农民。被执行人山西泰鑫晶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北留镇尧沟村。法定代表人亓忠亮,任经理。被执行人亓忠亮。被执行人柴慧芳。被执行人白松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勤梅与被执行人山西泰鑫晶宇工贸有限公司、亓忠亮、柴慧芳、白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勤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