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更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厥广球放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厥广球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更字第354号罪犯厥广球,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厥广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888.4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厥广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厥广球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罪犯没有缴纳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厥广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罪犯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犯,服刑期间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厥广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慕恒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