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绍福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02号罪犯陈绍福。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吴江刑初字第0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绍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尚未被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绍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绍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绍福2012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9月、2015年7月四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已履行,退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绍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绍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