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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02民初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争地与余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争地,余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302民初第3764号原告:刘争地,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余秋生,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争地诉被告余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争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争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争地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