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劳启驹、劳翠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劳启驹,劳翠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6号首层商铺、二楼。负责人:徐琼欢。委托代理人:檀长智、牛记,分别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劳启驹,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劳翠茵,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劳启驹、劳翠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劳启驹应归还贷款本金409050.58元、暂计至2015年7月13日的利息35499.84元、罚息2800.17元及以贷款本金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本案《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的罚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劳启驹不履行上述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劳启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11房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劳翠茵对被执行人劳启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返还案件受理费3940.92元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劳启驹名下的粤X×××××小汽车,因被其他档案查封且不知去向,故本院无法处理。另外,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粤0605执86号案中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劳启驹名下的劳启驹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3房[合同号码:1101001843]、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4房[合同号码:1101001844]、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5房[合同号码:1101001845]、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6房[合同号码:1101001846]、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7房[合同号码:1101001847]、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8房[合同号码:1101001839]、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09房[合同号码:1101001840]、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10房[合同号码:1101001848]及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一座2911房[合同号码:1101001849]。申请执行人同意待上述房产处理完毕后,再参与分配处理得款。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因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