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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勇郭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郭,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501号原告吕勇郭,男,1980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0********,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白塔上街村白塔街*****号。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勇郭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勇郭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勇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勇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勇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