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阳西县织篢大快活饭店与张克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织篢大快活饭店,张克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346号原告:阳西县织篢大快活饭店,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大会堂副楼。经营者:郭秀果。委托代理人:曾纪伟。被告:张克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织篢大快活饭店诉被告张克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织篢大快活饭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由原告阳西县织篢大快活饭店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