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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旭旦与奕利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旭旦,奕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吕旭旦。被执行人:奕利明。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5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奕利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4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