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戴某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戴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3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某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本金为340万元整、利息772508.33元及诉讼费38240元,并承担执行费44507元人民币。受理该案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戴某某不服(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执3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积良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