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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戴某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戴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3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某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本金为340万元整、利息772508.33元及诉讼费38240元,并承担执行费44507元人民币。受理该案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戴某某不服(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执3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积良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