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定与张学丽撤销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定,张学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定。委托代理人陈可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学丽。再审申请人张定因与被申请人张学丽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定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第(八)项的规定提起再审。(一)被申请人隐瞒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致《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隐瞒其于2014年8月8日与房屋所有权人张献斌、裴云晖签订委托书的事实。(二)被申请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代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张学丽隐瞒房屋所有权人及张学丽代理出售房屋事项的申请再审理由。2015年3月16日张学丽与张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卖方处明确注明了张学丽代张献斌签名。虽然在合同尾部由张学丽以自己名义在甲方(卖方)处签名,但再审申请人张定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查看过房屋所有权证,明知房屋为张献斌所有,张学丽与张献斌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仍与张学丽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再审申请人张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学丽存在欺诈行为使其签订合同时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张学丽超越代理权限的申请再审理由。2014年8月8日,张献斌与其妻裴云晖以事务忙无法亲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委托张学丽为代理人,将77号商铺出售,委托书明确授权受托人张学丽填写房屋过户的有关契约、审批书、委托文件、领取房产证和其他手续,有权转让该房屋,并通过银行和按揭的方式收取款项、办理过户等事宜。因此,张学丽也并未超越代理权限与张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龙 鑫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