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兴民申请执行郭立全、郑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民,郭立全,郑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民,男,46岁。被执行人郭立全,男,39岁。被执行人郑国忠,男,44岁。原告赵兴民诉被告郭立全、郑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富商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郭立全、郑国忠分四期给付原告赵兴民借款本金128700元及利息,因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4月19日原告赵兴民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国忠给付申请人赵兴民欠款30000元,其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国忠、郭立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兴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赵兴民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4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