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付艳霞与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霞,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4494号原告付艳霞,女,1966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秀,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三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年,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姗,女,1981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振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艳霞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丰台妇幼保健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艳霞诉称:我因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6年人事部6号文)第四章第二十条和北京市人资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2012]247号)有关政策,经过2015年1月29日丰台妇幼保健院院办公会讨论通过,以直接考核形式,由北京解放军307医院调入该院,2月2日到岗。关于岗位设置(俗称“指标”)申报,我应聘时,院人事科刘姗科长就宣介了有关政策。因为307属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总后在习总书记未宣布裁军之前对进入军编就已有收敛,而我年纪已大,希望稳定下来,就爽快答应。院班子见面会时,王院长曾说:“选择妇幼是对的,我们很欢迎。不就办个手续签个字吗?我们同意。”入职大概10天左右去人事科,刘科长就说报上了。为了表达自己努力工作意愿,写下《丰台妇幼保健医院综合内科五年发展规划》分别呈交院办、医务科及院领导。去人事科反馈时,刘科长又说一遍,“专业的事不归我管。指标问王院长了,院长说报上吧,就报上了。”当时没留录音。书证由于属于职业资格准入控制,只对单位不对个人,亦无法取得。综上,倘若丰台妇幼保健院没有违法解聘行为发生,把聘用合同签成了劳动合同,本人不会发生被解除的损害,会正常上下班,待一年岗位设置申报下来后,正常顺利办理。反之,正因为此种违法行为,就产生了个人权益上的侵害。故起诉要求:1、请求调取被告单位关于本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申报依据;2、确认被告违法解除与岗位设置实施存在事实上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付艳霞所提各项诉讼请求,均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艳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