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易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易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4行初84号原告李文才。被告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易县朝阳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县县长。原告李文才诉被告易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