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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与吕广庆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吕广庆,张丙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0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9160390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二区8号楼105号。负责人王林,主任被执行人吕广庆,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张丙果,男,1956年4月7日出生。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与吕广庆、张丙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商)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吕广庆、张丙果给付15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广庆、张丙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吕广庆、张丙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广庆在邮政储蓄银行方庄支行的养老金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广庆、张丙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吕广庆、张丙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5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发现被执行人吕广庆、张丙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