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成战阳与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战阳,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394号之一原告成战阳,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鸿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法定代表人段映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战阳诉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1日根据原告成战阳的申请作出(2016)湘0408民初39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案外人杨硕萍的财产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杨硕萍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街20号303(产权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89**号,建筑面积:197.76平方米)住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