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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司开荣、宁波市鄞州大恒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开荣,宁波市鄞州大恒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司开荣,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大恒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9330-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小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民初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司开荣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大恒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大恒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司开荣执行款453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964.20元,申请执行人分得1012元,尚欠执行款3518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司开荣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1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