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曲敬林与刘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敬林,刘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91号原告曲敬林。被告刘炎涛。本院审理的原告曲敬林与被告刘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雪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