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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曲敬林与刘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敬林,刘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91号原告曲敬林。被告刘炎涛。本院审理的原告曲敬林与被告刘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雪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