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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与台州首骏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台州首骏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尚士根,郭仪,戴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60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蕴华。被执行人台州首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郭仪。被执行人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尚士根。被执行人尚士根。被执行人郭仪。被执行人戴美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轻纺供销有限公司人民币12169099.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956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切纸机(存放于台州市印之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路桥区横街镇上林村山脚下厂房二号楼第一层仓库)、库存纸(存放于上林村仓库内,以实际清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