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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后信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信,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后信,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5)第2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3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