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8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某、周某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席某某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8397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程青松,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周某乙,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周某丙,女,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席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耀武,上海市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席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与前妻孔某某婚后于1984年10月前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本市东安路XXX弄XXX号XXX室,该房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原告。原告之父母周某A、被告李某某及原告两个妹妹即被告周某乙、周某丙于1984年10月前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本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周某A为该房承租人。后1984年10月,周某甲、孔某某与周某A、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共同调配至本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户口也一同迁入该房屋,原告周某甲与周某A为该房承租人。1995年2月,根据“94方案”的要求,由原告周某甲与周某A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A一人名下。原告的姐姐周某丁于1995年2月死亡,被告席某某为其女儿,周某A于2004年10月6日死亡。周某甲与孔某某于2015年4月离婚。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应归周某甲、孔某某、周某A、李某某共有,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周某甲享有系争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席某某辩称,系争房屋在1995年2月已明确产权人是周某A,确认产权直至周某A去世九年时间内,原告一直没有提出过主张。系争房屋自登记至今已有21年,这期间原告没有主张权利,原告现在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系兄妹关系,被告李某某为他们的母亲,被告席某某为周某甲姐姐周某丁(1995年死亡)的女儿。系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为1984年10月、11月期间,由原周某甲承租的本市东安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周某A承租的本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共同调配取得,三房,面积为43.5平方米,承租人周某A,居住人口为周某甲、孔某某、周某A、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1995年2月,由周某A作为购房人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以一九九四年规定的价格计算房屋售价,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同年3月31日,周某A被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周某A于2004年10月6日死亡。2015年4月28日,原告与孔某某登记离婚。2016年2月1日,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共同向本院起诉[(2016)沪0104民初3400号],要求继承周某A的遗产即系争房屋。后周某甲在同年3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单位分配职工住房审核点、申购房屋申请单、公房承租分户过户更改户名签报附页、户口簿、房地产权证、死亡证明书、离婚证书、户籍摘抄,本院案件基本信息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登记权利人死亡后,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另外,如果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至案件起诉之时已超过20年的,认为已超过20年的最长保护时效。系争房屋于1995年3月31日核准登记至周某A名下,且周某A于2004年10月6日死亡,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及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时效期间,故原告要求确认其按照94方案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