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培英、房德清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隋丽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英,房德清,房树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隋丽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498号原告王培英,农民。原告房德清,城镇居民。原告房树俊,农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古寨东路99号。负责人白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华,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隋丽静,城镇居民。王培英、房德清、房树俊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威海公司)、隋丽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力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英、房德清、房树俊的委托代理人俞玉梅与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树华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隋丽静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培英、房德清、房树俊诉称,2015年7月8日7时许,被告隋丽静驾驶鲁K×××××号轿车沿龙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宋村镇山东村处,轿车的右前角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房树俊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房树俊及电动车乘车人王培英、房德清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隋丽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房树俊、王培英、房德清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赔偿原告王培英医疗费8059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车辆维修费1339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85833.17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待鉴定后确定。2、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赔偿原告房德清医疗费284元、交通费50元,合计334元。3、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赔偿原告房树俊医疗费733.95元、交通费50元,合计785.95元。本案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王培英明确其伤残赔偿金为12930元(12930元/年×5年×0.2)、护理费为16000元(3200元/月×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要求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辩称,鲁K×××××号轿车是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等险种。我公司已经为原告王培英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另外原告王培英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各方协商时的30元每天计算,原告王培英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其他没有异议。针对原告明确后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王培英的营养费,其因鉴定所产生的2000元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王培英精神抚慰金1000元,对其他内容没有异议。被告隋丽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7时许,被告隋丽静驾驶牌号为鲁K×××××号轿车沿龙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山东村处,轿车的右前角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房树俊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房树俊及电动车乘车人王培英(系房树俊的妻子)、房德清(系房树俊的女儿)三人受伤,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隋丽静因疏忽大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房树俊、王培英、房德清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隋丽静为鲁K×××××号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王培英于事故发生当日至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左肘部挫裂伤、高血压,花销医疗费用共计80594.17元;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已为原告王培英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王培英的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部分第一条内容记载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被动活动四肢,功能锻炼。原告房树俊、原告房德清受伤后于事故发生当日至威海市文登区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销医疗费分别为733.95元、284元。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王培英主张其住院及出院后由女婿房建文进行护理5个月,并提交房建文所在工作单位威海博康特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证明,证实房建文的月工资为3200元,其于2015年7月8日起因岳母王培英受伤住院请假5个月进行护理,护理期间工资停发,故原告王培英的护理费计算为16000元。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对此表示没有异议。庭审中,原告王培英与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协商后同意原告王培英因就医治疗产生的交通费按400元计算;被告对原告房树俊、房德清分别主张的交通费50元以及原告王培英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339元均表示没有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培英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威海鉴正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3月26日出具鉴正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84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培英因颈髓损伤内固定术后,目前颈部活动度丧失达到25%以上,符合(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3a款规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程度九级。2、被鉴定人王培英伤后护理期为150日。3、被鉴定人王培英伤后营养期为60日,建议一次性付给被鉴定人营养补助费3000元人民币,或双方协议为准。原告王培英因此次鉴定花销鉴定费2000元。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原告的营养费,并主张鉴定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费单据,医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误工证明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隋丽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隋丽静在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王培英、房德清、房树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对原告房树俊、王培英、房德清诉讼请求表示没有异议和双方协商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培英因本次事故致伤构成九级伤残,其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培英年事已高,因伤术后需要补充必要营养以达到治疗和康复效果,结合威海鉴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告王培英的出院记录中“加强营养”的医嘱,原告王培英主张营养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王培英因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8059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34天×100元/天),车辆维修费1339元,伤残赔偿金12930元(12930元/年×5年×20%),护理费16000元(3200元/月×5),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扣除被告永安财保威海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合计为111663.17元。原告房树俊因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733.95元,交通费50元,合计783.95元。原告房德清因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84元,交通费50元,合计334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隋丽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培英车辆维修费1339元,伤残赔偿金12930元,护理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7669元;在被告隋丽静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培英医疗费7059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合计73994.17元;以上两项合计111663.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隋丽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房德清交通费50元;在被告隋丽静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房德清医疗费284元;合计3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隋丽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房树俊交通费50元;在被告隋丽静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房树俊医疗费733.95元;合计78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