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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童选章与尹亨德、张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选章,尹亨德,张忠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431号原告童选章,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尹亨德,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忠明,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选章诉被告尹亨德、张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选章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选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童选章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