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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明绿与曹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绿,曹帅,蒙城县国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00号原告:任明绿,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蒙城县王集乡。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帅,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蒙城县三义镇。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国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国际汽车城(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朝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绿诉被告曹帅、蒙城县国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