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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唐彤重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10号罪犯唐彤重,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扬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彤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唐彤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唐彤重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唐彤重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彤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唐彤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彤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